发布时间:2024-11-21 17:01:28 来源:Julius Stella 作者:知识
法官促成调解,付万直播带货方分担经济损失8万元
泉州某服饰公司付了20万元“坑位费”,元坑通过北京某信息公司的位费直播推广,获得下单数4300单左右,直播遭成结果退货3100单。退单庭服饰公司怀疑信息公司雇佣了“水军”恶意刷单,司闹上法遂提起诉讼,付万要求退款并赔偿经济损失。元坑昨日,位费记者从晋江法院了解到,直播遭成经承办法官多次组织调解,退单庭被告愿为原告分担经济损失8万元,司闹上法双方最终调解结案。付万
原告 要求撤销合同赔偿损失
原告起诉称,元坑被告向原告口头承诺通过其直播推广,位费具有快速增加客户、获得高额利润等优势,可为原告销售至少数百万元的货品。基于对直播带货模式和被告的信任,原告于2020年7月11日与被告签订了《网络直播推广合作协议》,并向被告支付了服务费20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大量备货,并将产品交由被告直播销售。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安排的直播人员李某不具备相应的网络影响力,无力推动销售。为了欺骗原告及获得更多非法利益,被告私自安排大量人员刷单购买,造成产品热销的假象,而众多刷单人员在下单后立即要求原告退货退款。
因被告夸大和虚假宣传,诱使原告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且被告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采取欺诈的手段进行直播,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品牌形象和市场信誉。原告向晋江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撤销原、被告签订的上述合作协议;被告立即返还原告支付的服务费用20万元及利息损失、经济损失20万元。
被告 依约无义务保障销售额
被告辩称,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作协议系双方经审慎判断后达成合意而签订的合同,合同合法有效,不存在法律规定的可撤销条件。被告已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
根据协议约定,被告的义务系负责直播环节的正常进行,被告已安排双方共同确认的主播李某进行直播销售,为此被告也支出了相应的合作经营成本16.5万元。合同约定被告无义务保障销售额,原告提及的口头承诺、雇人刷单的行为均不属实。原告单方对销售情况不满意,意图将该经营风险转嫁给被告,原告要求被告承担经济损失缺乏依据。
调解 被告同意分担部分损失
原、被告双方针对各自的主张提供了大量的电子数据予以证明,承办法官认真研析案情,对双方各自存在的诉讼风险进行耐心告知。考虑到近一年因疫情影响,企业生存不容易,承办法官尤其重视涉企纠纷的处理。经多次组织调解,最终被告同意为原告分担部分经济损失,双方一致同意本案纠纷按8万元了结。此案最终调解结案。
法官提醒,直播带货是商品销售的重要方式,但不管是直播人员还是网络平台抑或是商家、消费者,法律底线不可逾越。带货主播应避免夸大或虚假宣传,不搞虚假刷单数据,诚信带货;广大商家应加强自身产品质量的监测。商家与直播服务一方签订合同时,要明确双方的具体权利义务,书面写明合同目的所要达成的效果,比如具体销售额度、订单数量比例、宣传次数、点击量、最低销售额等关键性问题。若合同约定不明确、不具体,发生诉讼纠纷将难以认定双方的责任,从而导致对己不利的诉讼风险。(记者 吴水保通讯员 尤燕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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